民用船舶制造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民用船舶制造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指引(试行)
为准确排查、及时消除民用船舶制造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民用船舶制造企业船舶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议作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船舶制造过程中实施起重作业时
(一)未制定重大件吊装作业工艺方案或未落实重大件吊装作业审批;
(二)重大件吊装作业吊环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三)六级以上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未停止露天起重作业;
二、船舶制造过程中实施明火作业时
(四)未按规定落实二级及以上明火作业审批;
(五)明火作业工作现场存在涂装加/驳/卸油(气)等不相容作业;
(六)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实施作业;
三、船舶制造过程中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
(七)未落实作业审批或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八)作业前(含作业中断后再次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九)未持续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
四、船舶制造企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如易燃易爆气体站房、危险化学品库房、危废库房、涂装房等
(十)未设置气体浓度监测报警系统或报警系统失效;
(十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或设备失效;
五、船舶制造过程中存在其他下列情形的
(十二)台风汛期前未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预警等级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十三)在建船舶安装船用气体灭火系统后,未对灭火系统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十四)在建船舶进行液化天然气、甲醇等燃料加注作业前未制定加注方案或未进行安全交底;
(十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十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